保险指南
外籍劳动者专用保险4种,谁来交、何时领
出国期满保险·回国费用保险·工资拖欠保证保险·伤害保险 — 《外籍劳动者雇佣法》规定的4种保险的投保义务人、保费、给付事由、理赔流程,一张表看清。
4种保险一览
依据雇佣许可制工作的外籍劳动者(非专业就业 E-9、访问就业 H-2 等)及雇主,须按照《外籍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》参加以下4种保险。它们与工伤·健康·国民年金·雇佣保险(一般四大社会保险)相互独立。
| 保险 | 投保义务人 | 投保期限 | 保费 | 领取人·事由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出国期满保险 | 雇主 | 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 | 月通常工资的8.3%,每月积存 | 劳动者 — 工作1年以上后出境·死亡·变更居留资格时(替代退职金) |
| 回国费用保险 | 劳动者 | 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 | 按国家40万~60万韩元(一次缴清或分3次) | 劳动者 — 出境时的回国费用 |
| 工资拖欠保证保险 | 雇主 | 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 | 每名劳动者每年约1万6千韩元 | 劳动者 — 工资被拖欠时最高400万韩元 |
| 伤害保险 | 劳动者 | 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 | 按性别·年龄·期间一次缴清 | 劳动者·遗属 — 业务外死亡·疾病·后遗残疾 |
如何确认已投保?保险公司须在签约前向劳动者确认内容并在签约后通知,出国期满保险还须每年通知缴费情况和预计领取金额(施行令第21条)。若未收到通知,请致电三星火灾外国人专线1600-0266,经本人身份确认后查询。
出国期满保险 — 替代退职金的钱
- 依据:法律第13条、施行令第21条
- 谁:雇用就业活动期间剩余1年以上的外籍劳动者的雇主(适用《退职给付法》的单位)。投保即视为已设立退职金制度。
- 多少:劳动者月通常工资的8.3%,在工资之外每月单独积存(雇佣劳动部告示金额)。
- 何时领: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在出境(临时出境除外)·死亡或变更居留资格时,可一次性申领积存金。不满1年的部分归雇主所有。
- 与退职金的差额:一次性给付金少于法定退职金时,雇主须补足差额(施行令第21条第3项)。请向保险公司确认一次性给付金额后进行比较。
- 给付时间:出境之日起14日内(变更居留资格·死亡·出境后申请的,为申请日起14日内)。
- 时效:自给付事由发生之日起3年。无人领取的款项将移交韩国产业人力公团。
理赔流程(以三星火灾外国人专线为准)
- 出境预定日至少7天前申请保险金 — 保险金申请书·同意书·护照复印件·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。传真0505-161-1421(海外 82-505-161-1421),或现场·App 办理。
- 选择领取方式:机场领取(仁川机场换钱所 — KEB 韩亚·友利·国民,07:30~01:59,须在出境4小时前到达,携带申请书·护照·外国人登录证·机票)或汇至本国账户(仅限本人国籍国的账户,需填写 SWIFT 代码)。
- 确认出境事实后给付。出境前请向管辖雇佣中心告知回国(出境)计划,并确认单位已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。
雇主处罚:未投保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(法律第30条);每月保费逾期3次以上处5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(行政罚款,法律第32条)。
回国费用保险 — 回家的机票钱
- 依据:法律第15条、施行令第22条
- 谁:外籍劳动者本人。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投保。
- 多少:由雇佣劳动部长官按国家告示 — 40万~60万韩元。一次缴清或分3次以内缴纳。
- 何时领:① 居留期限届满出境时 ② 因个人原因在期满前出境(临时出境除外)时 ③ 曾脱离单位的劳动者自愿出境或被强制驱逐时。保险公司向出入境确认出境事实后给付。
- 理赔:与出国期满保险向同一家保险公司(三星火灾)一并申请,可通过机场领取或汇款至本国一次性领取。
- 劳动者处罚:未投保处500万韩元以下过怠金(法律第32条第1项第6号)。
工资拖欠保证保险 — 工资发不出来时
- 依据:法律第23条第1项、施行令第27条
- 谁:不适用《工资债权保障法》的单位或常用员工不满300人单位的雇主。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投保。
- 多少:每名劳动者每年约1万6千韩元(EPS 指南)。保险公司须将投保事实通知劳动者。
- 保障:针对拖欠工资最高400万韩元(保证不低于雇佣劳动部告示金额)。
- 理赔流程:① 向管辖雇佣劳动厅提交工资拖欠申诉 → ② 开具拖欠工资等·雇主确认书 → ③ 向首尔保证保险(02-777-6689)申请保险金。超过400万韩元的拖欠部分,另行通过工资债权保障制度(代付金)或民事程序追索。
- 雇主处罚:未投保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(法律第30条)。
存在工资拖欠即构成变更单位的事由(法律第25条);诉讼期间可以其他(G-1)资格继续居留 — G-1 延长材料。劳动咨询:雇佣劳动部1350、外国人力咨询中心1577-0071(多语种)。
伤害保险 — 工作之外受伤或生病时
- 依据:法律第23条第2项、施行令第28条
- 谁:外籍劳动者本人。劳动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投保。
- 保障:因业务外事故·疾病死亡或留下后遗残疾时,由本人或遗属申领保险金(按 EPS 指南最高3,000万韩元)。工作中受伤则通过工伤保险处理。
- 多少:按性别·年龄·保险期间不同的一次性保费。准确金额请向三星火灾外国人专线(1600-0266)确认。
- 理赔:保险金申请书、诊断书(死亡诊断书)、护照·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,遗属申领时另需家庭关系证明材料。医院材料的准备请参考首尔外国人就医指南。
- 劳动者处罚:未投保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(法律第30条)。
劳动者清单
- 入职15日内确认伤害保险已投保,收到雇主的出国期满·保证保险投保通知书
- 入职3个月内完成回国费用保险缴费(保管收据)
- 每年通过出国期满保险积存通知书确认积存金额 — 8.3% 是否每月到账
- 变更单位时原单位的积存金原样保留,由新单位接续积存。劳动关系终止后因疾病·受伤需要4周以上疗养时,可在积存金50%范围内提供担保
- 出境1个月前向雇佣中心告知出境计划,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国期满·回国费用一次性给付金(至少7天前),确认退职金差额
- 出境后3年内申领未领取的保险金(时效)
咨询处
资料来源与依据
- 外籍劳动者雇佣等相关法律 第13条(出国期满保险·信托)(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13조) — 出境后14日内给付,时效3年
- 同法 第15条(回国费用保险·信托)· 第23条(保证保险等的投保)
- 同法 第30条(罚则)· 第32条(过怠金) — 未投保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·过怠金
- 同法施行令 第21条·第22条·第27条·第28条 (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) — 投保期限15日·3个月,不满300人单位,退职金差额
- 雇佣许可制(EPS)— 各类保险投保及待遇 — 通常工资8.3%,回国费用40~60万韩元,保证保险每年1万6千韩元,伤害最高3,000万韩元
- 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EPS — 雇佣许可制4大保险指南 — 三星火灾 1600-0266,首尔保证保险 02-777-6689
- 三星火灾外国人专线 — 出国期满保险金申请(领取)流程 — 7天前申请,传真 0505-161-1421,机场换钱所领取
- 便捷生活法令信息 — 外籍劳动者工资拖欠 — 保证保险最高400万韩元,开具确认书后申请
审核: Miyoung Cho (WeBring (주식회사 위카코퍼레이션) 代表 · DB Insurance PA · Reg. No. 23065460) · 最后核实: